职权名称-项目 |
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二级、三级保密资格审查认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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职权类型 |
行政许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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职权编码 |
4600-A-00300-140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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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使主体 |
山西省保密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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职权依据 |
1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》: 第三十四条 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、复制、维修、销毁,涉密信息系统集成,或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涉及国家秘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,应当经过保密审查,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。 2、《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》: 第八条 省(区、市)保密工作部门、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,以及有关地市级保密工作部门组成省(区、市)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,履行下列职责: (一)受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委托,审查部门一级保密资格申请单位; (二)审查、审批本地区二级、三级保密资格申请单位; (三)进行保密资格复查; (四)审核保密资格证书变更和注销申请; (五)聘用保密资格审查认证人员; (六)对本地区审查认证工作进行监督管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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责任事项依据 |
1、《行政许可法》: 《行政许可法》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七条~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四条 第六十条~第七十条 2、 《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》: 《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》(国保发[2008]8号)第六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八条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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责任事项 |
1、"1.受理责任: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,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,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(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)。
2、审查责任: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,组织现场审查,告知申请人审查结果。
3、决定责任: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。
4、送达责任: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,按规定报国家局备案,信息公开。
5、事后监管责任:开展定期检查,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。
6、其他: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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备注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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流程图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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